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薛武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1,690元(即依上訴人請求移轉之面積19.67坪,經乘以每坪15.4萬,加計短缺之面積6.95坪,以及相當於租金之遲延損害213,750元,計算式:〈19.66+6.95〉*154,000元+213,750元=4,311,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