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薛武雄、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維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武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1,690元(即依上訴人請求移轉之面積19.67坪,經乘以每坪15.4萬,加計短缺之面積6.95坪,以及相當於租金之遲延損害213,750元,計算式:〈19.66+6.95〉*154,000元+213,750元= 4,311,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