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深圳市漢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43號 原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深圳市漢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春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