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文中 代 理 人 鄭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