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0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嚴子青 涂明智 石國明 被 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賢 被 告 王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下稱季達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23日、107年3月30日、107年5月7日、107年9 月12日邀同被告王子嘉(下稱王子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36萬元、30萬元、100萬元、84 萬元,合計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上開借款日起均至108年1月23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3﹪計 算,約定按月繳息,到期清償。嗣到期後,展延借款期間至108年4月23日,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現為3.17%),上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3%,每月 應攤還80萬元,餘款屆期清償。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8 年4月23日借款全部到期後,除利息繳納至108年4月22日外 ,尚欠本息90萬元未全數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庭辯稱:就原告請求90萬元部分無意見,但向原告申請撥款之最後一筆即107 年9月12日撥款84萬元時,股東已經轉變,在之前辦理轉換 法人及公司組成人員手續中,現在法定代理人杜俊賢沒有很清楚借款內容,當時有去找原告協調,只還前3筆借款即36 萬元、100萬元、30萬元,100萬元中只還94萬元還差6萬元 沒有還清,原告誘使季達公司法定代理人杜俊賢去追認前面的借款,而杜俊賢並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另已經還款的部分不應該加計違約金,希望能協商和解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票、變更借貸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就原告請求90萬元本息部分既無意見,則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有據。至被告雖抗辯原告不應就已還款部分加計違約金云云。然依被告所簽立之本票約定季達公司如有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3、27頁),而被告就季達公司積欠90萬元借款未依約清償一節未予爭執,依上開約定本應給付違約金。況原告就上開違約金之請求係以未清償之90萬元為其計算違約金之依據,並未有就已清償部分加計違約金;又本件原告所列被告為季達公司及連帶保證人王子嘉,並未將杜俊賢列為被告,杜俊賢既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依法原告本應將之列為法定代理人,始得合法起訴追償,是原告將杜俊賢列為季達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再者,季達公司縱有變更法定代理人,亦不影響其前與原告所簽立借款之法律關係,仍應依先前所簽立之契約負其責任,此應由杜俊賢與季達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釐清其間之關係,自無被告所辯原告誘使季達公司法定代理人杜俊賢去追認前面的借款云云之情事。是被告上開抗辯均顯有誤會,自不影響原告就本件之請求。本件原告之請求,參酌其所提出之前開證物及被告就積欠90萬元借款並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