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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告
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婉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智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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