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即、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鮑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婉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智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