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53號原 告 火星區塊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平 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律師 葉芸律師 被 告 古宗禎 劉憲祥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其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古宗禎、劉憲祥、謝雅竹(以下合稱被告3 人)共同營運管理「求職天眼通」網站(下稱系爭網站),系爭網站上遭人發表貶損原告商譽之不實評論,原告要求被告3人刪除遭拒,請求被告3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刪除網頁及留言之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系爭網站上之言論,則本院管轄區域地亦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新加坡商Mars Technology Investment Pte Ltd .在台設立之分支機構,營業項目為資訊服務業,主要從事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之開發工作。被告3 人共同創辦訴外人闊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闊力公司),並經營系爭網站,嗣後闊力公司因故解散,惟系爭網站實際上仍由被告3 人持續營運管理,並以對外收受贊助費用之方式經營。 ㈡原告於108年2月間,發現系爭網站上原告遭人以匿名方式發表數篇評論(詳如附表,下稱系爭言論),嚴重貶損原告商譽及公司人員名譽,損害原告之信譽與企業形象。此外,系爭言論中包括侮辱性用語,亦屬嚴重人身攻擊之誹謗性言論。系爭網站之說明及使用者條款(下稱使用者條款)明訂網路服務業者發覺使用者有發表謠言、猜測、人身攻擊、誹謗、公然侮辱、侵害他人名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等違反使用者條款行為時,得逕自終止服務,並暫停、關閉或刪除使用者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及檔案,可見若有與事實相違或過於主觀之言論,被告3 人即應拒絕發布或刪除。原告前已委任律師寄發律師函,要求被告3 人撤除系爭言論,惟被告3 人竟回覆表示此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並拒絕刪除,被告3 人有義務具有能力刪除系爭評論,仍拒絕刪除系爭評論,以不作為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㈢另系爭網站經營內容乃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就業服務業務,依同法第34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被告3 人經營系爭網站,其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即於系爭網站上為職業工作內容介紹之行為,且有對外的收費營業行為,顯然已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於網路上架設網站提供服務者,依電信法第11條規定,屬第二類之電信事業,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頒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營利規則第14 條及第15條第2項之規定,網站之營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經營者與其用戶訂立之服務契約不得違反電信法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被告3 人明知系爭網路平台上存有誹謗、侵害原告名譽之資訊且有能力刪除系爭言論,卻拒不刪除,已屬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15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3 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65條,電信法第1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第2 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2 項之侵權行為。㈣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85 條、第19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擇一請求為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3 人應連帶負責將系爭網站刊登之如附件所示之網頁及留言永久刪除。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書狀陳述略以:系爭網站係為公開勞資職場透明環境為目的之公益網站,被告3 人皆以無給職志工之身分,於閒暇之餘維護網站之正常運作外,皆靠網路使用者之網路自治,透過本站之使用者條款維持網路秩序,使用者發表留言前,皆須同意使用者條款,且系爭網站有提供留言回覆之功能,被評論者得以使用針對刊登文章者予以澄清,以提供求職大眾多元透明之客觀資訊。依使用者條款第7點之規定,被告3人已盡到管理系爭網站違法言論之權責,非謂受其侵害通知即有刪除之義務。如收到侵權通知即課予刪除之義務即侵害使用者之表現自由,甚至需連帶負擔侵權行為,僅需一人之惡意行為即可達到消滅一個監督社會平台之目的,亦限縮言論作為溝通意見、監督社會活動之功能。被告3 人就系爭網站之管理,僅有架設並確定系爭網站能提供大眾正常瀏覽之網路系統,並不必然發生原告名譽信用受損之結果,系爭網站之存在與原告之名譽信用受損難認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被告3 人未違反就業服務法或電信法之規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3 人應予刪除卻拒絕,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30萬元,並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網頁及留言永久刪除等節,則為被告3 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主張被告3 人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㈡原告主張被告3 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㈢原告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3人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無理由: ⒈依系爭網站上說明所示(見本院卷第61頁):「我們以『職場資訊透明』為出發點,透過工作者的交流讓求職者更了解企業的真實樣貌,希望讓評論工作能夠像是評論餐廳一樣輕鬆、自然,讓職場資訊取得的門檻降到最低」,佐以系爭網站內具有3 種評論類別,分別係「工作過/ 面試過」、「問答」、「閒聊」,是系爭網站係提供平台,讓曾任職或面試之工作者藉由評論分享經驗,或有求職意願者,得針對公司發問,或針對公司進行討論、評論,合先敘明。 ⒉原告主張被告3 人為系爭網站之經營者,系爭網站中關於原告公司存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原告委請尚澄法律事務所致函「Qollie求職天眼通(原闊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團隊」,要求刪除系爭言論。求職天眼通於108 年8 月13日函覆「請求礙難同意」等情,其中關於被告3 人為系爭網站經營者乙節,據被告3 人提出之民事答辯狀所載(見本院卷第184 頁),被告3 人自承以無給職志工身分,貢獻資訊工程專長運作系爭網站,閒暇之餘維護網站正常運作(見本院卷第129 頁),是被告3 人就其為系爭網站之經營者乙節,並無爭執。且原告業已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天正聯合事務所108 年度民公彭字第77576 號網頁體驗公證書、尚澄法律事務所108 (洲)0000000 號律師函、求職天眼通(108 )天眼法字第000019號函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82頁),應堪信為真實。 ⒊原告另主張系爭言論為誹謗性、侮辱性言論,被告3 人有義務刪除系爭言論,卻拒不刪除,構成以不作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然先不論系爭言論是否為誹謗性、侮辱性言論,原告亦不爭執被告3 人並非系爭言論之發表人,僅係主張被告3 人作為系爭網站之經營者,有刪除系爭言論之義務(見本院卷第174 頁)。惟不作為成立侵權行為,須以作為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此有基於契約或法律上之作為義務,亦有依公序良俗而有作為義務。原告雖主張依系爭網站之說明及使用者條款,若與事實相違或過於主觀之言論,被告3 人應加以刪除云云。然按「您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本服務,且您應該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導致本公司或本公司僱員受損的(包含律師費用、相關調查費用之負擔),您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⒊使用者所發表之評論,應以個人經驗為限,禁止發表任何謠言、猜測、不實捏造或未經證實之消息或言詞。⒋禁止發表人身攻擊的言詞,誹謗他人或侵害他人名譽。…⒍禁止發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言詞。」,使用者條款第7 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93 頁)。然從使用者條款分別約定「本公司與使用者關係」、「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使用者行為」、「(闊力公司)責任之限制與排除」、「拒絕或終止使用」觀之,使用者條款應係闊力公司與欲使用系爭網站之使用者間約定之使用者使用系爭網站時應遵循規範,與闊力公司在提供服務上享有之相關處置權,然原告並非系爭網站之使用者,而係遭使用者評論之公司,原告無從引據使用者條款作為被告3 人作為義務之依據,何況依使用者條款之約定,乃系爭網站使用者負有上開守法義務及承諾,不得發表誹謗性、侮辱性言論,使用者條款無從得出被告3 人有刪除誹謗性、侮辱性言論之義務。 ⒋原告主張被告3 人以不作為之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然原告所執使用者條款無從作為被告3 人有刪除誹謗性、侮辱性言論之作為義務依據,原告又未舉出被告3 人有何其他法律、契約或公序良俗上之作為義務,須刪除誹謗性、侮辱性言論,原告主張被告3 人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已顯乏所據,其餘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要件,本院自無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3 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被告3 人經營系爭網站,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即為職業工作內容介紹,且對外收費營業,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云云。然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系爭網站係以促進職場資訊透明化為宗旨所建立之平台,使用者得藉由3 種評論類別進行自身經驗分享、發問或討論,已如前述,故系爭網站並未提供協助國民就業之服務,亦未協助雇主徵求員工,闊力公司亦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⒉原告復主張被告3 人違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15條第2 項之保護他人法律,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云云。然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四、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五、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電信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5 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網站僅為提供職場資訊之平台,並未提供電信法定義下之電信服務,闊力公司核非電信事業,被告3 人自無經營電信事業可言。 ⒊原告主張被告3 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65條,電信法第1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第2 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惟就業服務法、電信法之適用前提要件即有未合,主張顯屬無據,其餘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要件,本院自無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㈢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 原告本件主張被告3 人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兩者均屬無據,故原告請求被告3 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及將系爭網站刊登之如附件所示之網頁及留言永久刪除,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95條規定請求:⒈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3 人應連帶負責將系爭網站刊登之如附件所示之網頁及留言永久刪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簡素惠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天正聯合事務所108 年度民公彭字第77576 號網頁體驗公證書 附表: ┌───────────────────────────┬───────┐ │工作/面試評論(共4則) │回覆 │ ├───────────────────────────┼───────┤ │1.匿名: │1.匿名: │ │優點 │就是掛羊頭賣狗│ │辦公室位置佳環境好,大部分人會被這一點蒙蔽雙眼覺得是一│肉沒錯不值得浪│ │間有潛力資金雄厚的公司 │費時間在這邊 │ │ ├───────┤ │But!因為人力補不齊,加上每月租金過高,他們已經在招其他│2.匿名: │ │租客,一旦招到就會撤離這裡換到其他便宜的地方去 │全部都是血淚教│ │ │訓 │ │缺點 ├───────┤ │我也是員工+1,用血淚教訓警示各位拜託千萬不要選這間!!│3.(用戶已刪除│ │ │) │ │!總體來說這就是一間只有闊氣辦公室空殼掛著區塊鏈招牌實├───────┤ │際在做不可描述產業的陸資黑心企業,進來後你會發現什麼區│4.匿名: │ │塊鏈什麼虛擬貨幣做的都是幌子,他們真實目的根本並不是要│超級鳥的公司,│ │認真開發這一塊,RD做的產品都是高層指名要抄襲別間的,甚│確實是掛羊頭賣│ │至在初期還旨意要向101某XXhood公司直接購買,發行的穩定 │狗肉的公司!!│ │幣根本沒有真實交易量,全是靠機器人和人工刷出來的。其實│真的不要被騙來│ │不難發現疑點重重:一間新創公司怎麼會有如此膽識租下整層│... │ │南山大樓?成立到目前已有半年,為何仍只有30人不到的規模├───────┤ │卻分享著800坪的辦公室?既然在做區塊鏈虛擬貨幣可是你去 │5.(用戶已刪除│ │網路上幾乎搜不到相關資訊,負責人的背景也是一概不知... │) │ │ ├───────┤ │上一篇的戰友已經介紹了很多,我這裡補充一些其他的方面:│6.匿名: │ │ │簽約的時候用低│ │高層: │薪,說過了試用│ │ │後會再調漲到面│ │大家在網路上查到的蔡某某根本不是公司負責人,他只是一個│試談的月薪,結│ │掛名的人頭,實際身份是公司的司機(司機掛名當負責人不覺│果試用過了不肯│ │得超級怪??)真實負責人是一位大家連全名都不知的自稱某│漲薪,說是公司│ │董的男子與他關係難以描述的女伴CFO,背後其他的founder都│新創初期比較困│ │是神秘角色。某董是福建人但是轉了新家坡籍,連software都│難... │ │聽不懂大家懷疑連大學都沒畢業的土豪(為什麼叫土豪因為只├───────┤ │有錢,完全沒有能力)想像一下一位連software都聽不懂的人│7.(用戶已刪除│ │來做區塊鏈??他對技術也是完全不懂,不會去尊重專業,只│) │ │會用自己的方式來要求大家,舉例20天要求RD抄襲別家app, │ │ │看到UI部分OK就不顧RD的建議趕緊要大家上架。另外,所有的│ │ │面試最後都是過某董,每個面試都是五分鐘內結束,還不准大│ │ │家問他公司未來的發展是什麼、1SG的優點是什麼,說這些東 │ │ │西自己去網路上看就知道了...錄取條件大概就是便宜又耐操 │ │ │肯加班又順眼吧(如果你被錄取了不要以為你技術突出有為青│ │ │年,只能說你是同批里性價比最高的那位恭喜)某董自己住著│ │ │月租幾十萬的豪宅卻出爾反爾不肯付員工年終不給尾牙不給加│ │ │班費,十足的黑心資方 │ │ │ │ │ │公司文化 │ │ │ │ │ │這間公司的文化就是不給錢但是你要心甘情願為公司加班,某│ │ │董希望大家每天十點下班,996不說還要求你隨時on call(面│ │ │試時說可以加班換補休,但是真的報加班的話你覺得一定會過│ │ │?)某董在會議時多次強調不能接受加班文化的就去世界500 │ │ │強吧。還有公司現在產品其實很少,人力根本不會不足,拿RD│ │ │職缺需求舉例,現在不足10人,但是他們每個職位需求三位,│ │ │為什麼呢?因為hire進來的一半人不是自己走就是被他們以不│ │ │適合的緣由弄走,已經有不少人被強行弄走了,當然自願離職│ │ │的更多 │ │ │ │ │ │公司福利 │ │ │ │ │ │1.這間公司起初用保障14個月的薪水把大家騙進來,到了發年│ │ │ 終時卻以各種緣由反悔不願意給錢,最後是各部門主管以專│ │ │ 業背景抗爭了多次才答應,而他們還做出一副施捨才給我們│ │ │ 的嘴臉!現在讓人資改成12+2(2個月是要用績效考核算才 │ │ │ 能拿部分,因為大家覺得這種爛公司沒人會做到隔年,即使│ │ │ 不保障了也無所謂了) │ │ │ │ │ │2.其他福利改成三節、生日1200(之前是每節3600、生日6000│ │ │ ,之後估計會完全不發) │ │ │ │ │ │3.沒有尾牙沒有春酒,公司獎金就發自家穩定幣(去年尾牙取│ │ │ 消最後每人發88 1SG) │ │ │ │ │ │總結: │ │ │ │ │ │這間公司就是一個用華麗辦公樓掛羊頭賣狗肉的公司,千萬不│ │ │要被他的表面欺騙,進來後你就會發現完全不是你想像中或期│ │ │待的樣子,老闆只想用最少的錢讓大家為他賣命,一副今天我│ │ │給你發錢你就要跪舔的姿態,公司福利和薪資也完全不是一家│ │ │新創該給的等級,年終尾牙都不肯給!!會如此苦口婆心的奉│ │ │勸瀏覽貼文的各位,是真心希望大家不要再步我們的後塵,已│ │ │經有太多人後悔跌入這個坑在努力爬出來,千萬不要再浪費時│ │ │間浪費生命在這裡了,外面有萬萬千的好機會等著大家呢!這│ │ │裡真的不值得浪費,除非你想親自驗證以上陳述那歡迎加入 │ │ ├───────────────────────────┼───────┤ │2.匿名: │1.匿名: │ │先說重點: │公司員工+1,│ │ │這篇中懇,不建│ │我是公司員工,極力不推薦大家來這家公司,除非你覺得這家│議來這邊浪費時│ │公司給你的待遇比其他公司給你的高很多,否則待在這家公司│間!! │ │只是浪費你的時間。 ├───────┤ │ │2.(附件中未顯│ │公司背景: │示) │ │ ├───────┤ │這是一家陸資博弈集團在台灣設立的區塊鏈公司,公司背景很│3.匿名: │ │複雜,但是卻只跟求職者說是新加坡新創公司。目前在台灣、│大家早日脫離苦│ │深圳、香港、新加坡都有辦公室,其中台灣以開發為主。目前│海吧,其他人就│ │台灣這邊約30人,其中研發人員不到10人,但是辦公室可以容│不要再跳進來髒│ │納超過200人,以上數字透露出很多不尋常的地方。 │了自己 │ │ ├───────┤ │關於老闆: │4.匿名: │ │ │別害人來這裡了│ │身為公司員工,我到現在還不知道董事長和CEO的真實姓名, │,浪費生命 │ │可能是因為擁有博弈背景的關係,相當保密而且低調。目前已├───────┤ │知的高層都是大陸人。高層幾乎都不是專業領域出身的,出現│5.匿名: │ │很多外行領導內行的脫序行為,更不懂得尊重專業。如果想要│該不會老闆是叫│ │獲得老闆青睞,你除了裝模作樣的瘋狂加班外,還必須擁有很│豪哥跟火箭哥吧│ │強的政治鬥爭手腕才行。 │ │ │ │ │ │上班時間: │ │ │ │ │ │老闆要求員工要常態加班到9PM,禮拜六也要工作,也就是俗 │ │ │稱的996,但是不給加班費,明顯違反勞基法。除非你能拿到 │ │ │比其他公司更好的待遇,否則按照這樣的工時,沒加班費、又│ │ │沒有股權或選擇權,你就只是奴隸而以。 │ │ │ │ │ │公司產品: │ │ │ │ │ │目前公司已經推出的商品是1SG的新加坡穩定幣(類似USDT美金│ │ │穩定幣),以區塊練產業來說的不是新的東西。後續還會推出 │ │ │軟體錢包、幣勢行情等APP,但也都是屬於抄襲既有產品,了 │ │ │無新意。 │ │ │ │ │ │個人評價: │ │ │ │ │ │如果你來公司面試,不要被漂亮氣派的辦公室蒙蔽了,老闆在│ │ │各方面都非常吝嗇:沒有加班費、不准請特休、沒有尾牙、沒│ │ │錢買零食、不遵守勞工契約發放年終等等,罄竹難書。這不是│ │ │一家想做出新產品新創公司,這是博弈集團旗下的的台灣區塊│ │ │鏈公司。如果你廠商想跟火星合作,在合約上要更嚴格把關,│ │ │千萬不要以為公司財力雄厚,公司除了對員工吝嗇,還會壓搾│ │ │合作廠商。 │ │ ├───────────────────────────┼───────┤ │3.匿名: │1.匿名: │ │優點 │這種白痴智障腦│ │沒有優點,一個都沒有 │殘沒文化也配當│ │ │老闆?快帶著你│ │缺點 │的bicth小三滾 │ │就在今天!! │出台灣不要再來│ │ │禍害台灣人民了│ │偉大的陳董事長 │好嗎??? │ │ │ │ │直接決策要將 "現有軟體工程師" 開發使用的MacBook收回 │ │ │ │ │ │其餘開發工程師一律轉為使用文書等級的ASUS筆電開發 │ │ │ │ │ │給的理由是公司開銷太大,只有IOS工程師以及設計師可以使 │ │ │用MacBook │ │ │ │ │ │絲毫不管現有開發進度以及時間成本問題 │ │ │ │ │ │偉哉阿 │ │ │ │ │ │我們要感激牠們呢,104 上面打的全都是假的,什麼保障14個│ │ │月,根本沒有,什麼零食一堆,根本沒有,這公司就是凹就是│ │ │騙,沒有任何可取之處 │ │ │ │ │ │設備用很爛,零食被砍光,薪水被砍得不像人,加班是應該,│ │ │欠廠商錢不給還出言恐嚇 │ │ │ │ │ │然後牠們住好(一個月40萬房租)卻連37萬薪水+年終都想凹員 │ │ │工,牠們用好(高階Macbook pro、八萬的Surface),找司機( │ │ │公司負責人?)開S650賓士 │ │ │ │ │ │有志從事軟體開發的人才千萬千萬不要被騙進來被糟蹋 │ │ │ │ │ │不管你是什麼職位,這間公司只需要奴隸哈巴狗,不需要人才│ │ │ │ │ │不尊重專業,還會用自以為是的角度再經營管理,完全就是把│ │ │台灣人當奴隸 │ │ │ │ │ │如果你自認超級奴隸,自認有M傾向,沒有自我尊嚴,不在乎 │ │ │薪水,那歡迎加入火星區塊鏈 │ │ ├───────────────────────────┼───────┤ │4.匿名 │無 │ │優點 │ │ │辦公室很新 │ │ │ │ │ │缺點 │ │ │空間擁擠,無專業人資 │ │ │ │ │ │面談的是幾個小女生,招募能力有待加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