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 許冠瑋 視同上訴人 欣泰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文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珮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4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