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許冠瑋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欣泰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璽文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珮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