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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

原告
一帆教育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訴訟代理人
陳智明
被告
陳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

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3月14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任職於伊公司擔任「班主任」職務,工作內容包含課程安排、客戶資料管理、錄製課程光碟、講義編輯、向客戶接洽收款等,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請附表所示學員在伊公司櫃臺繳交現金或匯款至被告個人帳戶等方式,將學員欲購買函授課程之費用侵占入己。伊因被告業務侵占之故意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共新臺幣(下同)650,1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349,900元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伊承認業務侵占造成原告受有650,100元損害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犯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前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犯罪(見刑卷二第217頁),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61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前揭業務侵占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共650,100元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及判決核實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3、64頁),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650,100元,為有理由。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7年9月13日(見附民卷第8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50,100元,及自10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學員  │時間      │金額    │證據                │卷證頁數            │
│    │      │(年月日)│        │                    │                    │
│    │      │          │        │                    │                    │
├──┼───┼─────┼────┼──────────┼──────────┤
│1.  │劉緯國│105.08.05 │27,000元│1.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1.審附民卷第15頁    │
│    │      │    至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2.刑卷二第239至253頁│
│    │      │106.05.05 │        │  明細表            │                    │
├──┼───┼─────┼────┼──────────┼──────────┤
│2.  │王怜力│105.08.15 │25,000元│1.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1.審附民卷第17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19頁    │
├──┼───┼─────┼────┼──────────┼──────────┤
│3.  │楊為忠│105.08.27 │25,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21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23頁    │
├──┼───┼─────┼────┼──────────┼──────────┤
│4.  │郭蕙心│105.08.31 │25,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25頁    │
│    │      │    至    │        │2.郵件、存摺簿      │2.刑卷二第157至167頁│
│    │      │105.12.26 │        │                    │  、第229至235頁    │
├──┼───┼─────┼────┼──────────┼──────────┤
│5.  │洪維呈│105.11.12 │30,000元│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審附民卷第28頁      │
├──┼───┼─────┼────┼──────────┼──────────┤
│6.  │林育如│105.09.25 │25,000元│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審附民卷第31頁      │
├──┼───┼─────┼────┼──────────┼──────────┤
│7.  │林孟君│105.10.31 │30,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33頁    │
│    │      │          │        │2.郵政匯款申請書    │2.他卷第51頁        │
├──┼───┼─────┼────┼──────────┼──────────┤
│8.  │盧逸斌│105.11.01 │25,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35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37頁    │
├──┼───┼─────┼────┼──────────┼──────────┤
│9.  │劉姷彤│105.11.06 │13,6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39頁    │
│    │      │          │        │2.匯款紀錄          │2.審附民卷第41頁    │
├──┼───┼─────┼────┼──────────┼──────────┤
│10. │賴榮偉│105.11.26 │38,000元│繳款收據            │審附民卷第43頁      │
├──┼───┼─────┼────┼──────────┼──────────┤
│11. │徐禎堯│105.11.26 │37,000元│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審附民卷第45頁      │
├──┼───┼─────┼────┼──────────┼──────────┤
│12. │洪婉琇│105.12.12 │25,000元│繳款收據            │審附民卷第47頁      │
├──┼───┼─────┼────┼──────────┼──────────┤
│13. │陳芝安│106.01.07 │35,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49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51頁    │
├──┼───┼─────┼────┼──────────┼──────────┤
│14. │廖軒晟│106.01.07 │32,000元│繳款收據            │審附民卷第53頁      │
│    │      │          │        │                    │                    │
├──┼───┼─────┼────┼──────────┼──────────┤
│15. │陳宏駿│106.01.19 │30,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55頁    │
│    │      │          │        │2.存摺內頁及交易明細│2.他卷第52至53頁    │
├──┼───┼─────┼────┼──────────┼──────────┤
│16. │陳森兆│106.02.05 │10,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57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59頁    │
├──┼───┼─────┼────┼──────────┼──────────┤
│17. │周炫宏│105.07下旬│26,000元│1.函授報名表及收據  │1.審附民卷第61頁    │
│    │      │    至    │        │2.存摺內頁          │2.他卷第48頁        │
│    │      │106.04.05 │        │3.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3.他卷第49頁        │
│    │      │          │        │4.陳報狀            │4.刑卷二第31至35頁  │
│    │      │          │        │5.電子郵件暨匯款紀錄│5.刑卷二第169至185頁│
│    │      │          │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
│    │      │          │        │  、收據            │                    │
├──┼───┼─────┼────┼──────────┼──────────┤
│18. │陳力瑋│106.01中旬│32,000元│1.繳款收據          │1.審附民卷第63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65頁    │
├──┼───┼─────┼────┼──────────┼──────────┤
│19. │李筱君│105.09.26 │20,000元│1.存摺內頁          │1.審附民卷第67頁    │
│    │      │          │        │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2.審附民卷第67頁    │
├──┼───┼─────┼────┼──────────┼──────────┤
│20. │陸雅文│105.10.26 │20,000元│1.函授報名表        │1.他卷第50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69頁    │
├──┼───┼─────┼────┼──────────┼──────────┤
│21. │陳宓  │106.02.13 │43,000元│1.聲明書            │1.審附民卷第71頁    │
│    │      │          │        │2.繳款收據          │2.審附民卷第73頁    │
│    │      │          │        │                    │                    │
│    │      │          │        │                    │                    │
├──┼───┼─────┼────┤                    │                    │
│22. │謝如菁│106.02.13 │4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王姿萍│105.10.29 │8,500元 │1.公務電話紀錄      │1.調偵卷第13頁      │
│    │      │          │        │2.聲明書            │2.審附民卷第75頁    │
├──┼───┼─────┼────┼──────────┼──────────┤
│24. │羅璟文│105.10.16 │25,000元│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審附民卷第77至85頁  │
│    │      │後        │        │                    │                    │
├──┴───┴─────┼────┴──────────┴──────────┤
│                    合計│650,1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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