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原 告 一帆教育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訴訟代理人 陳智明 被 告 陳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349,900元 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