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44號
- 原告
- 一帆教育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金益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明
- 被告
- 陳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349,9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