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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上訴人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森、李翊瑋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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