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上 訴 人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森、李翊瑋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