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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58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長顯企業社即曾秀梅

      蕭家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貸款,查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就契約涉訟合意由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9頁),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及連帶保證契約,如期清償借款本息,依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一次連帶清償全部借款,爰依兩造間貸款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書、帳務資料及還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8-26頁),堪信為真,是原告依兩造間信用貸款、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87萬7318元及自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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