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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

履行承諾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創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宏昇間請求履行承諾書等事件,對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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