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宏昇間請求履行承諾書等事件,對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