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坤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 原 告 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德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陳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起訴(見本院卷第12至17頁、第337頁)。嗣原告基於同一事實追加公平交易法第29、30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為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見本院卷第487至488頁)。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與日本HSP公司簽訂總代理店契約,由原告代理生產次氯酸水,嗣兩造於105年11月22日簽訂 特定產業總經銷合約書,約定由原告供應所生產之次氯酸水給被告,被告以「白因子」品牌及產品包裝對外銷售,期間為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3年,後因兩造發生 爭議,遂於107年10月2日簽立和解契約,終止上開兩造於105年11月22日簽訂特定產業總經銷合約書。兩造既於107年10月2日時終止合作關係,且原告自107年12月13日後未再提供被告次氯酸水。原告發現被告於107年6月29日在被告官方網站上登載本院卷第113至163頁之聲明(下稱系爭聲明)多處不實,其內容包括附表一所示之認證、論文等,乃誤導消費者認被告所銷售之次氯酸水具有上開認證及論文基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被告嗣後所販售之次氯酸水遭認無抗菌效果,上開認證屬原告所有,消費者並不知兩造間已無合作關係,使原告所銷售之次氯酸水遭受消費者質疑是否亦無抗菌效果,嚴重侵害原告之商譽。 ㈡原告擇一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撤下其登載於官方網站關於附表一之內容,並擇一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於其 網站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另擇一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撤下渠官方 網站中如附表一所示專屬於原告之全部資訊,並將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以5公分乘以15公分,字型16號,刊登於渠官 方網站顯著位置,為期一日。⒉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任一報紙,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內容之道歉啟事為期一日。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乃因「美的好朋友」網站於107年6月27日,刊登「白因子消毒液是真的無毒無殘留?專家圖文破解真相!」一文,方於107年6月29日在官方網站發表系爭聲明,以澄清上開網站文章之質疑;而被告至107年12月13日仍向原 告採購次氯酸水,原告所提供之次氯酸水至被告處仍需進行分裝始進入市場販售,是被告於使用原告所提供次氯酸水期間刊登系爭聲明,且依原告所提出之網頁頁面,需點選多次選項始呈現系爭聲明全文,可見系爭聲明僅係依被告發文順序留存於歷史資料頁面,又被告於108年6月在系爭聲明加註被告更換供應商、系爭聲明相關資料為原告提供、已不適用現有通路販售商品等節,並於108年10月間撤下系爭聲明, 另原告未證明其就附表一所示內容有專屬權利,被告亦無於系爭聲明提及原告,並未侵害原告商譽,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況法人之名譽遭受損害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撤下系爭聲明、刊登道歉啟事及請求給付200萬元均 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1年10月22日與日本HSP公司簽訂總代理店契約。 ㈡兩造於105年11月22日簽訂特定產業總經銷合約書,約定由原 告供應所生產之次氯酸水給被告,被告以「白因子」品牌及產品包裝對外銷售,期間為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3年。 ㈢兩造於107年10月2日簽立和解契約,終止上開兩造於105年11 月22日簽訂特定產業總經銷合約書,該合約書上有記載本於誠信另簽署非獨家之一般經銷契約。 ㈣「美的好朋友」網站(https://www.medpartner.club/)於107 年6月27日,刊登「白因子消毒液是真的無毒無殘留?專家 圖文破解真相!」一文。 ㈤被告於107年6月29日於其官方網站發表本院卷第113至163頁之聲明(即系爭聲明),以澄清上開網站文章之質疑。 ㈥被告向原告採購次氯酸之日至107年12月13日。 ㈦被告於108年10月間撤下系爭聲明。 ㈧財團法人生技醫療科技政策研究中心所授予SNQ國家品質標章 ,被授權人為被告,於108年7月26日授權終止後,被告於109年4月通過SNQ國家品質標章之審核,於109年12月10日取得SNQ國家品質標章證書。 四、原告請求被告撤下其登載於官方網站關於附表一之內容、於其網站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並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等情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原告各請求有無理由,說明如下: ㈠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 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撤下其登載於官方網站關於附表一之內容,有無理由? 按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雖原告以 前揭請求權基礎為據,請求被告撤下其登載於官方網站關於附表一之內容,惟系爭聲明含附表一之內容業經被告撤下網站,經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0頁),是原告此部分請 求,已無理由。 ㈡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於其網站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⒈按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平交易法第29條固有明文。惟原告主張此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者,必以被告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且原告係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行為之被害人為限,故縱被告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原告倘非該行為之被害人,自無從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次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係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據(見本院卷第487頁),請求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請求除去及 防止侵害,然依立法理由觀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規範旨在保護交易相對人,此觀80年2月4日立法理由為「事業常為競爭之目的,於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日期、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致他人誤信而與之交易遭受損害,故明定禁止」、暨104年2月4日立法理由為「在不實廣告案件中,事業除以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事項為廣告以招徠交易相對人外,亦常以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等與商品相關而具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廣告,以達招徠交易相對人之目的。因原條文第一項『商品』之概念,是否包括與商品相關 而具有決定交易作用之事項,仍存有歧異見解,為免法律適用疑義,爰於第一項增列『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均在保障交易決定正確性自明。是原告非交易相對人,即非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不實廣告規範保護之被害人,自無從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是原告此項主張,並無理由。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固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雖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在案,惟原告請求被告於其網站及報 紙刊登道歉啟事作為損害賠償之方法暨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必以被告有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且被告係該行為之被害人。就原告主張被告在官方網站上登載系爭聲明多處不實,誤導認消費者被告所銷售之次氯酸水具有相關認證及論文基礎,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等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侵權行為等情,惟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保護對象乃交易相對人,業經說明如前,縱被告確有不實廣告之行為,原告顯非該行為之被害人,自無從以此為由請求被告於其網站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又原告另主張被告在官方網站上登載系爭聲明包含原告提供商品之認證,然被告嗣後所販售之次氯酸水遭認無抗菌效果,消費者並不知兩造間已無合作關係,使原告所銷售之次氯酸水遭受消費者質疑是否亦無抗菌效果,嚴重侵害原告之商譽等情,然系爭聲明已撤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0頁),且被告為澄清、避免誤會, 已於網頁加註更換供應商等說明(見本院卷第311頁),尚 難認定系爭聲明有造成原告商譽受損之虞,縱有受損之虞,被告加註內容及撤下聲明已足資釐清,原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亦逾越比例原則,尚難認屬必要之處分。是被告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㈢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有 無理由? ⒈按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30條固有明文。惟原告主張此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必以被告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且原告係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行為之被害人為限,故縱被告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原告倘非該行為之被害人,自無從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係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據(見本院卷第488頁),請求依公平交易法第30 條請求損害賠償,然依立法理由觀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規範旨在保護交易相對人交易決定正確性,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原告非交易相對人,即非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不實廣告規範保護之被害人,自無從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此項主張,並無理由。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固有明文。惟公司係依法組織 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24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之性質所指為何,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期日詢問原告,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稱此為「原告公司名譽及信用的非財產上損害」(見本院卷第338頁),原告既為 公司法人,自無從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自明。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撤下網站資訊、刊登道歉啟事及給付200萬元,均為無理由,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因原告主張情事未符所據之請求權基礎,已說明如前,原告通知證人林明達作證,證明被告於終止合作關係後所販售產品並無系爭聲明所宣稱之專利認證,則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應撤下之官網資訊 編號 內容 出處 1 4.FDA、EPA認證疑問 關於FDA認證,全世界不超過三家次氯酸廠商在美國通過使用許可,而白因子的製造供應商就是其中之一,雖然簡單幾個字,但為了取得此項許可,多年來白因子花費人力與資金投入,標明是為了讓消費者了解白因子有別於他家產品,有國際監督標準。為此未來在對外廣宣上,白因子也會再做調整,我們會用現有透過測試報告去輔助說明。 本院卷第117頁 (原證4第30頁) 2 圖一:白因子美國、日本、臺灣專利檢附專利字號 美國專利US7,553,424B2 日本專利特許第0000000號 臺灣專利發明第0000000號 及所登載之證書圖片 本院卷第121、123頁 (原證4第32、33頁) 3 白因子原廠HSP皮膚刺激性測試報告 本院卷第133、135頁 (原證4第38、39頁) 4 試驗報告書 本院卷第139頁 (原證4第41頁) 5 日文論文 本院卷第145至163頁 (原證4第44至52頁) 附表二:道歉啟事刊登方式 編號 報別 版別版位 規格(高×寬;公分) 字型字體 1 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 13.8×4.9 22級3號字;標楷體 2 中國時報 全國版頭版 15×5 22級3號字;標楷體 3 自由時報 全國版頭版 4.5×9.2 19級4號字;標楷體 4 蘋果日報 全國版頭版 11.4×4.4 22級3號字;標楷體 附件:道歉啟事內容 緣道歉人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與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業已終止合作關係。惟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仍將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FDA認證;美國、日本及臺灣專利認證、安全性試驗報告及相關論文刊登於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頁上,導致消費者誤會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所銷售之次氯酸水仍係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已造成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譽受損,為此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以向社會大眾澄清及說明。 道歉人: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