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2號異 議 人 巨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9348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就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業於108年7月22日送達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與受僱人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與異議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是以,異議期間應至108年8月12日屆滿(108年8月11日為星期日),異議人遲至108年8月13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