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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4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北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大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穎明
即原告
黃穎新
即原告
黃慶瑜
即原告
黃郁惠
即原告
黃大倫
即原告
江玉懷
即原告
江玉柔
即原告
江玉璇
即原告
江文翔
兼上九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系爭房屋價額前經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0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713元,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03萬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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