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婉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立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47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立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