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興 被 告 李璇姿 吳朝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陸萬捌仟參佰陸拾陸點伍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貳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 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石材公司)於民國103年5月21日邀同被告黃永興、李璇姿、吳朝潭為連帶保證人,約定保證被告寶利石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透支、應收帳款承購等債務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1,500萬 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寶利石材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嗣被告寶利石材公司於107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請撥款美金99,082.17元、再於107年7月6日向原告申請撥款新臺幣428萬 元,借款期間、利率及相關條件均詳如撥款申請書所載;至於清償方式則係自借款期間屆滿時還清,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 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寶利石材公司就前述借款自107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定攤 還本息(詳如附表一、三所示),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被告寶利石材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寶利石材公司尚積欠債務本金(1)美金68,366.5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2)新臺幣1,744,694元及如附表四所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黃永興、李璇姿、吳朝潭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暨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 │ │ 借 款 日 │ │ │ │ │ │ │編號│ ↓ │ 原借本金 │ 年 息 │ 最後計息日 │ 還款金額 │ 尚欠本金 │ │ │ 到 期 日 │ (美金) │ │ (民國) │ (美金) │ (美金) │ │ │ (民國) │ │ │ │ │ │ ├──┼─────┼──────┼────┼──────┼──────┼──────┤ │ │ 107.6.12 │ │5.2782%│ │ │ │ │ 1 │ ↓ │ 69,357.51元│(註1) │107年12月7日│ 21,500.93元│ 47,856.58元│ │ │ 107.12.9 │ │ │ │ │ │ ├──┼─────┼──────┼────┼──────┼──────┼──────┤ │ │ 107.6.12 │ │5.2782%│ │ │ │ │ 2 │ ↓ │ 29,724.66元│(註1) │107年12月7日│ 9,214.69元 │ 20,509.97元│ │ │ 107.12.9 │ │ │ │ │ │ ├──┴─────┴──────┴────┴──────┴──────┴──────┤ │註1:約定依照原公告之6個月美金TAIFX3機動利率加碼2%或美金LIBOR機動利率加碼2.5%取 │ │ 孰高計算(稅賦另計),因撥款日TAIFX3加碼2%計算即2.88%+2%=4.88%,LIBOR加│ │ 碼2.5%計算即2.49313%+2.5%=4.99313%,取孰高結果以LIBOR加碼2.5%為計算基 │ │ 礎〔稅賦另計後:4.99313%÷〈1-5%(營業稅)-0.4%(印花稅)〉=5.2782%〕 │ └─────────────────────────────────────────┘ 附表二: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借 款 日 │ │ │ ├──────┬───────┤ │編號│ ↓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到 期 日 │ (美金) │ (民國) │ │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 │ │ (民國) │ │ │ │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算 │ ├──┼─────┼──────┼──────┼────┼──────┼───────┤ │ │ 107.6.12 │ │自107年12月8│5.6967%│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1 │ ↓ │ 47,856.58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9 │ │止 │ │月7日止 │ │ ├──┼─────┼──────┼──────┼────┼──────┼───────┤ │ │ 107.6.12 │ │自107年12月8│5.6967%│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2 │ ↓ │ 20,509.97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9 │ │止 │ │月7日止 │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美金68,366.55元 │ ├──────────────────────────────────────────┤ │註1:被告逾期未清償時,約定依照原公告之6個月美金TAIFX3機動利率加碼2%或美金LIBOR機動│ │ 利率加碼2.5%取孰高計算(稅賦另計),因最後計息日TAIFX3加碼2%計算即3.35%+2%│ │ =5.35%,LIBOR加碼2.5%計算即2.88906%+2.5%=5.38906%,取孰高結果以LIBOR加 │ │ 碼2.5%為計算基礎〔稅賦另計後:5.38906%÷〈1-5%(營業稅)-0.4%(印花稅)〉│ │ =5.6967%〕 │ └──────────────────────────────────────────┘ 附表三: ┌──┬─────┬──────┬────┬──────┬──────┬──────┐ │ │ 借 款 日 │ │ │ │ │ │ │編號│ ↓ │ 原借本金 │ 年 息 │ 最後計息日 │ 還款金額 │ 尚欠本金 │ │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 (民國)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民國) │ │ │ │ │ │ ├──┼─────┼──────┼────┼──────┼──────┼──────┤ │ │ 107.7.6 │ │3.2981%│ │ │ │ │ 1 │ ↓ │2,996,000元 │(註1) │107年12月7日│ 1,774,714元│ 1,221,286元│ │ │ 107.12.6 │ │ │ │ │ │ ├──┼─────┼──────┼────┼──────┼──────┼──────┤ │ │ 107.7.6 │ │3.2981%│ │ │ │ │ 2 │ ↓ │1,284,000元 │(註1) │107年12月7日│ 760,592元 │ 523,408元 │ │ │ 107.12.6 │ │ │ │ │ │ ├──┴─────┴──────┴────┴──────┴──────┴──────┤ │註1:約定依照原公告之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46%計算(稅賦另計),即0.66%+│ │ 2.46%=3.12% │ │ 〔稅賦另計後:3.12%÷〈1-5%(營業稅)-0.4%(印花稅)〉=3.2981%〕 │ └─────────────────────────────────────────┘ 附表四: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借 款 日 │ │ │ ├──────┬───────┤ │編號│ ↓ │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到 期 日 │ (新臺幣) │ (民國) │ │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 │ │ (民國) │ │ │ │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 │ │ │ │ │ │算 │算 │ ├──┼─────┼──────┼──────┼────┼──────┼───────┤ │ │ 107.7.6 │ │自107年12月8│3.2981%│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1 │ ↓ │ 1,221,286元│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6 │ │止 │ │月7日止 │ │ ├──┼─────┼──────┼──────┼────┼──────┼───────┤ │ │ 107.7.6 │ │自107年12月8│3.2981%│自107年12月8│自108年6月8日 │ │ 2 │ ↓ │ 523,408元 │日起至清償日│(註1) │日起至108年6│起至清償日止 │ │ │ 107.12.6 │ │止 │ │月7日止 │ │ ├──┴─────┴──────┴──────┴────┴──────┴───────┤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744,694元 │ ├──────────────────────────────────────────┤ │註1:被告逾期未清償時,約定依照原公告之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46%計算(稅賦另│ │ 計),即0.66%+2.46%=3.12% │ │ 〔稅賦另計後:3.12%÷〈1-5%(營業稅)-0.4%(印花稅)〉=3.29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