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春鈴林瑋桓王沛元

原告
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禹婕
原告
林育賢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yqppe」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起訴時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以:PTT批踢踢實業坊帳號「yqppe」之使用者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在同網站「WomenTalk」看板上發表標題為「Re: [心情] 三天三萬八的身心靈全人療育師課」之文章(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0000000000.A.50E.html),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請求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賠償慰撫金,並聲請本院向PTT批踢踢實業坊函調該帳號之使用者資料。惟PTT批踢踢實業坊僅提供該帳號使用之IP位置(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經本院再次函詢,仍未提供該帳號使用者之姓名、年籍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33、443頁)。

三、嗣受命法官已於109年5月2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諭知,限原告於7日內補正「yqppe」之姓名年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一第442頁)。其後,依原告之聲請,本院以「yqppe」發表上述貼文時使用之IP位置、最近一次上站使用之IP位置,發函請電信業者提供使用者資料,前者因時間久遠,用戶資料已逾保存年限,無從查詢,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查詢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9頁);後者則為公用IP,為多個用戶共同使用,依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當時使用同一IP之名單,其可能之使用者共有15人之多(見限閱卷內),經本院於同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示與原告確認,原告迄今仍未能指明「yqppe」之姓名、年籍。是以,原告未特定被告「yqppe」為何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