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5號
- 原告
- 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禹婕
- 原告
- 林育賢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yqppe」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起訴時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以:PTT批踢踢實業坊帳號「yqppe」之使用者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在同網站「WomenTalk」看板上發表標題為「Re: [心情] 三天三萬八的身心靈全人療育師課」之文章(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0000000000.A.50E.html),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請求移除文章、刊登道歉啟事、賠償慰撫金,並聲請本院向PTT批踢踢實業坊函調該帳號之使用者資料。惟PTT批踢踢實業坊僅提供該帳號使用之IP位置(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經本院再次函詢,仍未提供該帳號使用者之姓名、年籍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33、443頁)。
三、嗣受命法官已於109年5月2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諭知,限原告於7日內補正「yqppe」之姓名年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一第442頁)。其後,依原告之聲請,本院以「yqppe」發表上述貼文時使用之IP位置、最近一次上站使用之IP位置,發函請電信業者提供使用者資料,前者因時間久遠,用戶資料已逾保存年限,無從查詢,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查詢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9頁);後者則為公用IP,為多個用戶共同使用,依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當時使用同一IP之名單,其可能之使用者共有15人之多(見限閱卷內),經本院於同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示與原告確認,原告迄今仍未能指明「yqppe」之姓名、年籍。是以,原告未特定被告「yqppe」為何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