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林勇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