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62號
- 上訴人
- 吳俗霈
- 被上訴人
- 醇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4,143元(計算式:
美金21萬9,975元×原告變更聲明之日即109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
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95=新臺幣666萬4,14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萬0,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