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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施至鴻

林新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睿智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16,500元,嗣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53,850元(見本院卷一第275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51,688元外,尚應補繳9,306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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