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5號 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施至鴻 林新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睿智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16,500元,嗣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53,850元(見本院卷一第275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 裁判費51,688元外,尚應補繳9,306元,茲依首揭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