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大興、謝子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謝子賢(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謝赫(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葳(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茂達(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翁謝素貞(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輝 被 告 謝素眸(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素媚(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