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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 原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子賢謝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謝子賢(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謝赫(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葳(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茂達(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翁謝素貞(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輝 被 告 謝素眸(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謝素媚(即謝高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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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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