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優鐠技術有限公司、高佳成(原名:高鵬斐)、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瑞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原 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佳成(原名:高鵬斐)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未於契約所定3個月內交付系爭軟體,故主 張依法解除契約等語,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 本件就原告已向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部分,請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思,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