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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藝菓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賢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原審請求給付美金46,000元(以107年10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告1美金兌換31.1元新臺幣之匯率,折算新臺幣1,430,600元【計算式:46,000×31.1=1,430,6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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