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25號
- 上訴人
- 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尚志
- 被上訴人
- 愛尼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