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弓公司)、林榮祥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判決被上訴人群弓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群弓公司、林榮祥再連帶給付上訴人4,628,379元,及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628,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