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斯邦奈有限公司、蔡家偉、龍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曾耀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斯邦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7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