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青久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4,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55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4,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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