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姜亦棣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勇(CARL FIRT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9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