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葉子瑋、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瑋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