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葉子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 字第561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上訴 利益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