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廖柏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柏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6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388元(上訴人於第一審係 受全部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故以上訴人聲明請求經第一審判決敗訴之金額為其上訴利益) ,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