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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被告
馬紹爾群島商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華(CHANG,BI HWA)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被上訴人給付美金36,760元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225,折算及核定為新臺幣1,147,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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