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4號原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詮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股東 會作成之決議無效,依「以原就被」原則,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公司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書函在卷可憑,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