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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上訴人
即原告
誠助興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成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

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 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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