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助興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成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
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 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