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高榮富、何君毅
- 當事人旭申實業有限公司、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旭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富 訴訟代理人 楊定諺 被 告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毅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鷥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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