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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毓王育珍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告
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壹、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因系爭授信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泰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邀同被告鄭偉軒(下稱鄭偉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約定丞泰公司得在契約所載之授信種類,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內循環動用。嗣丞泰公司於同年12月7 日出具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300 萬元之貸款,約定動用期間自105 年12月8 日起至108 年12月8 日止,利息按原告1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18計算(被告違約時定儲利率為1.07,1.07+2.18 =3.25),並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丞泰公司自107 年12月8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是依系爭授信契約壹、共通條款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丞泰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72萬826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丞泰公司復於105 年12月15日出具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200 萬元之貸款,約定動用期間自105 年12月16日起至108 年12月16日止,利息按原告1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2.18計算(被告違約時定儲利率為1.07,1.07+2.18 =3.25),並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丞泰公司自107 年11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是依系爭授信契約壹、共通條款第5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丞泰公司就此部分借款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54萬181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鄭偉軒為丞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契約、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動用申請書、歷史放款利率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4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21萬8481元    │自民國107 年12│3.25    │自民國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月8 日起至清償│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日止。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6萬2544元    │自民國107 年11│3.25    │自民國107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月16日起至清償│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日止。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50萬9788元    │自民國107 年12│3.25    │自民國108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月8 日起至清償│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日止。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37萬9271元    │自民國107 年11│3.25    │自民國107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月16日起至清償│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日止。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27萬8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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