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2月13日補充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0 至284 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