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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偵鈴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原告
蘇士縯
原告
蔡宗穎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源祥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祥易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恩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部分經濟目的同一,均是為請求被告履行股份給付義務,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該部分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部分為金錢給付90萬元,則上訴利益合計180萬元(不併算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8,2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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