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商諾思克股份有限公司(NONSCALE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齊藤烈(SAITO AKIR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卿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25,000 元。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