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百經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德斯泰騰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泰宏律師 鄭育紳律師 被 告 桃花源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Hello」女子歌唱團體(下稱Hello女團)之經紀公司,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26日簽立影片攝製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被告委託原告為Hello 女團拍攝製作「Hello」及「Goodbye」兩部音樂錄音帶(下稱系爭MV),全部製作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被告除已給付第一期款60萬元外,依系爭合約第壹條第二項第2 款「本片開拍後,於2018年3 月5 日,乙方(即被告)支付第二期款30萬元整」、同條項第3 款「本片殺青後,於後製期2018年4月1日,支付第三期款30萬元整」之約定,屆期自應再給付60萬元予原告。詎原告完成系爭MV影片攝製後,被告竟以不滿意系爭MV為由,迄今猶藉故拖延不付款,爰依系爭合約第壹條第二項第2、3款,請求給付報酬60萬元。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影片攝製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核屬相符。又被告曾因系爭合約爭議對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業經檢察官認定原告業已製作並交付系爭MV,故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8942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見本院卷第49頁),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從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第壹條第二項第2 、3 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08年2月20日寄存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所屬警察機關,而於108年3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0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