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石國明
- 訴訟代理人
- 施俊成
- 訴訟代理人
- 高慧雯
- 被告
- 宸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宸王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地址之記載,應增列「設臺北市○○區○○街00號6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