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9號原 告 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良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杜文湖 複 代 理人 陳英棠 被 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楊啟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是否為起訴狀所載之所失利益(本院卷第17頁)? (二)原告請求者如為所失利益,何以起訴狀記載以原告完成承攬工作之報酬新臺幣158 萬7600元為請求金額(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否應以原告完成承攬工作預期可得之利潤為請求金額? (三)兩造應到庭閱卷,並均就假若原告請求所失利益為有理由時,原告得請求之所失利益金額應如何計算提出計算依據及計算式,並就本院依職權調得之「未分類其他家用電器製造」業之同業利潤標準103 年度至107 年度均為淨利率10% 及本件若採上開107 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失利益(兩造不爭執原告於107 年12月30日解除原證1 合作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92頁)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