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李欣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4,600元,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