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訴字第853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