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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 上訴人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 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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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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