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馮竣嗣
- 上訴人即、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 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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