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人文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林松賢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青方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訴字第90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蓋用上訴人之公司印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揭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之上訴人公司印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