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5號
- 上訴人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疆志
- 上訴人
- 吳寶蓮
- 上訴人
- 黃永宗
- 上訴人
- 郭明杰
- 被上訴人
- 郭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㈠第67至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