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 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民事訴訟業經終結確定,有該件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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