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 異議人
-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元梣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就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業於107年9月17日送達異議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與受僱人樂利大樓管理員,同日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樂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在卷足稽,異議人遲至107年11月27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